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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度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黑教师职改办字〔2012〕11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黑教师〔2012〕149号)和市职改办《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哈职办〔2012〕38号)三个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2年度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今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从7月份开始启动,7月份各区、县(市)按学校、分学科进行岗位结构比例核定工作,8月下旬基层学校进行推荐和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接收中学高级评审材料的时间见日程安排表。
按省人社厅、教育厅和市人社局的安排,今年先报高级后报中级。
二、关于准确把握新评审标准问题
以2011年新修订并全面启用的省人社厅《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依据。新《标准》更符合当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主要政策依据。各区、县(市)及有关学校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按照新《标准》做好中高级职称的评审与推荐工作。
三、关于今年申报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控制数额问题
今年要进一步强化岗位管理,建立结构比例控制机制。各区、县(市)要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的试行意见》(黑人发〔2004〕3号)要求,推荐前要确定各学校今后三年每年的申报人数,并由区、县(市)人社局、教育局提出2012年申报数额计划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履行备案程序。没有空岗的学校原则上不能参加评审。
四、关于青年教师答辩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里加强青年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我省今年取消青年教师“拔尖”晋升高级教师政策,实施35周岁(8月31日为界)以下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超高级教师)答辩政策,申报人员参加省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面试答辩。
五、有关政策
(一)关于知识更新培训问题
知识更新培训按省人社厅(黑人函〔2012〕5号)和省教育厅(黑教师函〔2012〕26号)文件执行。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中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其中:2005年(含2005年)以来参加省教育厅规定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等不少于240学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或证明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免于参加培训,否则需参加省人社厅组织的知识更新培训,达到规定学时。
(二)“支教”问题
1.对有“支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暂无“支教”经历的,可在3-5年内完成“支教”任务,补上“支教”经历后,作为下一轮聘任高级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
2.“支教”经历界定
(1)离岗全职支教
城市50岁以下在职教师,选派到农村或薄弱学校参加支教工作,完成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工作量饱满,积极参加支教学校教研、培养青年教师工作,取得良好业绩。
(2)在岗兼职支教
城镇教师在市(地)和县(区)教育局的统一安排下通过以下三种形式定期到农村或薄弱学校开展支教活动,累计达到规定的课时(用2-3年时间,累计约160课时):
一是通过对口支援,参加“校对校”支教活动。通过参加城镇中小学对应农村或薄弱学校一所中学或小学结成的“一帮一”对子,直接开展支教工作。
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参加帮扶支教活动。在特级、高级教师带领下组成“讲学团”,巡回下乡或到薄弱学校送教;或在骨干教师的引领下,通过辅导备课、指导青年教师或“走教”等形式,到农村学校开展支教活动。
三是认真参与对农村或薄弱学校教师培训计划,参加对农村或薄弱学校教师的培训工作。指导农村或薄弱学校教师积极开展校本培训。充分运用远程教学手段,借助教师网络联盟的优质资源对口支教,发挥骨干教师作用,通过以师带徒等办法使农村教师不离岗参加培训。或在城市学校农村教师培训基地,组织农村教师进城挂职跟班培训中发挥示范作用。
(三)关于分流人员申报问题
由机关调到中小学校并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符合《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可按下列规定申报或确定相应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含在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下同),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2.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可申报中级职称;
3.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中专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确定助级职称。
(四)“教师自我叙事”问题
在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要求申报教师针对近年来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教学经历呈报一份“教师自我叙事”材料。在这份材料中,教师要表述自己的教育思想发展变化情况,要介绍自己的教育教学经历、支教经历,要总结自己的专业成长、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提高情况,要展示自己结合本职工作所取得的教研成果、德育业绩,要针对教学实践中的亲身经历、内心体验和对教育教学的理解感悟,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行为,从而促进自身专业化发展。而评审时对“教师自我叙事”中体现出来的各种奖励、荣誉证书,将作为上述教师自我叙事的佐证材料供参考。与自己教育教学及专业成长无关的成果,不能作为评审工作的佐证材料。
申报教师要以“教师自我叙事”为主要内容,分别在学科组、学年组和全校进行述职、成果展示和公示,要经教师和学校确认,通过后方可申报。
关于怎样撰写教育叙事登陆“黑龙江教育信息网”黑教师职改办字〔2012〕4号文件查阅。
(五)管理人员申报问题
管理人员包括校级领导和兼职教师。
对学校校级领导及兼职教师,可按管理学科申报教师职务。对校级领导的要求是:完成规定的听课(或授课)时数。要求提供听课笔记和指导教师教学的佐证材料,同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担任学校领导前,必须是某一学科的优秀教师,担任学校领导及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应参加县(区)级以上干训部门组织的校长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对正校级领导可不要求其兼课及参加水平能力测试,但必须提供在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和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佐证材料;副校级领导及兼职教师必须兼课及参加水平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的测试成绩,还要提供在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方面取得业绩的佐证材料。
对兼职教师的工作量要求为专任教师的1/3,其它方面与专任教师要求相同。
(六)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问题
为完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提高评审质量,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重新修订了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实施办法。开展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是教师职务评审的关键环节,是申报高、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测试成绩当年有效,未参加测试或测试成绩不合格者,不搞二次测试,当年不得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有关测试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要求,按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报高校、中专和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13号)文件执行。
(七)关于民办学校教师职务的申报和评审工作问题
为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民办学校教师职务的申报,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即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的,申报时,本人必须提供档案代理合同书、学校与教师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书。人事关系仍在事业单位的,不能从民办学校申报。各级代理部门应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出具相应手续。
民办学校要参照本区、县同等层次公办学校的岗位结构比例进行属地化管理,实行评聘结合。今年不受理未进行岗位数额核定、备案的学校中、高级人员的评审材料。
(八)其它有关政策
1.关于专业对口问题
⑴ 根据目前中小学教师学历状况,大文科(含语文、政治、历史、地理、教育管理等)、大理科(含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属于相同相近学科,可视为专业对口;
⑵ 全日制普通专科以上毕业生在相应层次学校任教,由于工作需要造成专业不对口的允许其申报;
⑶ 对通过成人教育取得规定学历,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必须是相同或相近的学科,才可正常申报;
⑷ 对通过成人教育取得规定学历,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如果不属于相同相近学科,需提供190学时以上学习本专业课程的继续教育证书或参加普通高校进修学习的进修证书。
2.关于党校学历问题
⑴ 根据省人事厅黑人发〔2003〕46号文件精神,凡中函院99级以后毕业学员的毕业证书需加盖“中央党校函授学院”钢印,方可申报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⑵ 其余党校《毕业证书》按原规定99年以前的必须加盖“黑龙江省党校证书专用章”,2000年以后的加盖“黑龙江省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用章;
⑶ 党校学历和其它成人教育学历一样,申报教师职务,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必须一致。否则,必须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3.同级改职问题
⑴ 由于岗位变化而出现职务与岗位不符的人员,可以同级改职;
⑵ 同级改职人员的学历必须符合其所申报职务的评审标准,并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⑶ 同级改职人员,必须改职满一年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
⑷ 政工师系列人员职称不能同级改职。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落实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加强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教师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要严格规范评聘工作的程序和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严明评聘纪律,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要对本年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政策、基本条件、各级教师职务岗位数额及推荐数额和被推荐人员名单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等内容进行公开,推荐名单上报省高级评委会前公示一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公示学校(县、市)要设置举报电话,并指定专人受理来电、来信来访。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把好审核关,对于不符合条件,不符合程序和有关规定的要坚决退回,特别是对有举报信件的申报人员,在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能上报。对于不能严格把关、不认真解决问题,把矛盾上交,给上级部门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学校,要在全市通报批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各学校应当把好推荐关,坚决按规定的程序推荐,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水平能力测试工作,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坚决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要按其规模大小成立由7-13人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本校的教师职务评议、推荐工作,其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二。个人申报后,评审小组对其进行学历资历审查、工作考核、业绩评议、民意测验,并严格执行“五公开(政策规定、岗位数额、推荐程序、任职条件和推荐结果公开)、一展示(业绩成果展示:包括教师自我叙事为主要内容的述职和成果展示)、一测试(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及答辩)”程序,最后经学校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及全校公示后,将推荐结果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水平能力测试过程性材料上报区、县(市)教育局封存一年备查。对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处理,对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抄袭剽窃、署名不实,利用假学历、假文凭、假论著申报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按省人社厅、教育厅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背承诺,发生造假行为的单位,要追究当事者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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