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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鸡西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政策法规工作副局长

(二)责任单位:鸡西市教育局师资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师资管理科副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九条教育行政处罚种类第六项:撤销教师资格;第十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二)《鸡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鸡西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鸡编[2010]50号)规定:政策法规科承办全市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师资管理科负责全市各类教师资格审定。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处罚范围:(一)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二)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

处罚标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事实事;(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

2.立案程序:师资管理科承办人A对违法事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教师资格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教师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检查发现或需要立即查处的教师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纪检监察室组织不少于3人(师资管理科2人、案发教师所在单位不少于1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教师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科长审核,经分管副局长签批后关政策法规科审查

(三)审查

局政策法规科承办人A对师资管理科报送的《教师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由局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师资管理科将补充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政策法规科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拟实施撤消教师资格行政处罚的,由师资管理科承办人A起草《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2.师资管理科承办人A所起草的告知书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批。经批准后,政策法规科制发《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由师资管理科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力。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7日内,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政策法规科承办人B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政策法规科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政策法规科承办人A提出处理意见,经科务会讲座形成政策法规科意见后报送主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师资管理科承办人B起草《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发。师资管理科将《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愈来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政策法规科牵头,师资管理科配合,依法撤销当事人教师资格。

(八)结案归档

师资管理科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鸡西教育网长期公布。网站:http://jxedu.com.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鸡西教育网”公示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撤销教师资格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批准,由政策法规科局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鸡西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鸡西市教育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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