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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黑龙江省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缴纳保险)在黑龙江省的居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黑龙江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考。

第六条 2016年以前(含2016年)入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学生和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历相对应的教师资格,2017年以后(含2017年)入学的师范教育类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外省取得的国考笔试单科或多科合格成绩,且符合在我省报考条件的,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有关要求,在报名参加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时,其单科或多科笔试成绩在有效期内属合格成绩,可以免予考试。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和面试不指定统一教材,考生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根据考试大纲知识点自行复习、备考。

第十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 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 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 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的考试国家暂不统一组织,我省暂时 结合面试进行考查。

第十三条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分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 术、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等15个科目。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分语文、数学、英语、物 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14个科目。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不分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科学、英语、品德(社会)、美术、音乐、体育共8个学科。初级中学、高级中学、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面试,纳入国家统一面试。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八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条 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一次,其中笔试每年3月份或11月份进行,面试每年5月份或12月份进行。笔试和面试考生均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

第二十一条 统一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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