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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全面负责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省招考办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试中心函〔2013〕157号),具体负责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考务工作;

(三)负责自主命题工作;

(四)组织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五)管理、指导、监督各考区工作;

(六)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行署)(省管县(市)按原隶属划分)为单位设立考区。笔试考点与面试考点设置以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符合需要为原则。各市(行署)教育 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要做好政策宣传,面试考官的推荐、选拔和管理,保障教师资格考试安全有序进行。各市(行署)招考办根据 省招考办的具体安排,做好相关考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省财政、省物价局批复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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